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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限售股解禁后的转让,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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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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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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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个税咨询

个人持有限售股解禁后转让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那么请问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限售股解禁后的转让,是按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计税率5%-35%计算,还是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

2023-06-27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厦门税务局:股票期权中的限制性股票适用财税〔2012〕85号中的限售股的个税政策吗

财税〔2012〕85号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我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给员工作为激励,约定一年后满足条件可以解禁,在解禁之前的股息红利是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中第四条的限售股的规定处理吗?

2021-06-2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四川省税务局:上市公司向员工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员工定向增发股票,员工取得股票时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购买,禁售期三年。

1.请问员工取得的该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2.满三年解禁后转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谁代扣代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附件的解读,个人理解,此种情况不属于限售股,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关于限售股的概念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上市限售股股票个税政策

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后期IPO上市,个人获得限售股股票,解禁期3年,个人持有股票满5年后出售股票,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由谁申报和扣缴?

2021-04-02河北省税务局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宁波税务局:新三板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咨询

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后期IPO上市,个人获得限售股股票,解禁期3年,个人持股票满3年后出售股票,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由谁申报扣缴?

2021-04-0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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