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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渝财规〔2023〕7号

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劳动合同;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社会保险;创业就业

阅读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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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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