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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23-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会〔2023〕27号

关键词

代理记账;原始凭证;业务合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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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财政部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3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 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指,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依法取得代理 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指,在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基本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应当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 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基本内容】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 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 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指代 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 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 面合约。

第六条【评估业务风险】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 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查询

工商和税务相关政务网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 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 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 务的,应当在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 理的交接事宜;必要时可增加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 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 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签约时间。

第九条【合同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业务合同统一 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 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应当编制工 作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 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 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 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 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 2% 及以上的,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第十二条【考虑因素】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 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工作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计划内容】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 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准 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 特别是确定项目业务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 验、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合理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确定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 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 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业务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作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 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 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 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 别考虑的事项。

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 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 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审批】 工作计划应附业务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 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审核事项】 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二)工作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 代理记账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更新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 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四章 资料交接

第十七条【基本内容】 资料交接指代理记账机构初次 接受委托、日常开展工作、终止委托关系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进行的会计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 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时,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 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后进行资料交接时,应按 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 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 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资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 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 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 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初次接受委托的特殊要求】初次接受委 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 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 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 明,交接清楚;

(四)需要移交的相关系统、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对应 的账号、口令等,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 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

第二十二条【日常交接要求】 工作人员应按照约定, 至少每月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日常交接手续】 日常交接时应当填写原 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 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 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 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 会计年度终了,代理记 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移交 给委托人。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凭证、账簿、财报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 会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信息化 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 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对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岗位设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 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设立业务岗位,至少设立项目经 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质量控制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 目经办、项目负责和投诉受理中任意两个岗位不得为同一 人。

第二十九条【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会计工作 年限和执业经历等,将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 人员。

第三十条【复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复核制 度,要求各级复核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复核人员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项目业务负责人、质量控制 负责人和负有复核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复核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 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等复核人员实施。通过对项目经办人员具 体工作的及时复核,确保:

(一)代理记账工作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被适当记录;

(三)预期目标可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三十二条【外部沟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委托人的沟通机制。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确保代理记账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 范围及要求;

(二)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 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内部沟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 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投诉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客户 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受理人应对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投诉受理人不应是负责该投诉客户代理记账业 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工作交接】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 应当与指定接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工作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不得出现自我监交的 情形。一般项目经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等岗位工作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监交;质量控制负责人办 理交接手续,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能力要求】 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 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其中,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会计工作年限以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五)其他执业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性】 工作人员开展代理记账工作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开 展代理记账工作;

(二)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 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对委托人违反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权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 确保全体工作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且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第四十条【培养培训】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的权利,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轮岗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轮岗制度,避免工作人员因长期与委托人接触而影响独 立性。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整理与保存】 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 开展代理记账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 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 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同时将具有 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档案使用】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会计档案使用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等应当经过授权和审批,履行登记手续。除法律授权外,未经 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会计档案交由其他单位及人员使 用。

第四十四条【档案移交准备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代 理记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 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和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档案移交手续】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 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由交接双方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 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 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 归档保管。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电子 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或转换为通用格式后移 交。

第四十六条【受托保管】 受托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起施行。

附:1.代理记账业务合同范例

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范例

3.×××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资料交接手册范例

4.×××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原始凭证交接表范例

5.×××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范例

附 1: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范例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日至

日期间内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同时为甲方提供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包括:□月度或季度 增值税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其 他 。)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甲方应归集和整理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 料,并于每月 日前提供给乙方。甲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收入和支出。

(三)甲方应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 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甲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

(五)涉及存货核算的,甲方负责存货的管理,应建立存货的管理制度,编制存货的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库存明细账和每 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并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对上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六)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遵守会计 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授意和指使乙方违法办理会计 事项。

(七)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 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代理记账工作,对乙方提出 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九)甲方应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每月及时将原 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交乙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工作。

(十)会计年度终了后,乙方将会计档案移交甲方,由甲方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十一)甲方应按本协议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记账服务 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 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 期内为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二)涉及存货核算的,根据甲方提供的存货入库凭证、出库凭证、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乙方进行成本结转。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针对 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积极 配合甲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手续。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应妥善 保管会计资料。

(五)乙方应按时将当年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形 成会计档案,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交甲方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 由乙方负责保管。

(六)委托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与甲方办理会计业务交接事 宜。

(七)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八)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乙方应当予 以正确解释。

四、责任划分

(一)乙方是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 因甲方提供的记账依据不实、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记账依据或 其他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 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

(一)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约,须另定 协议。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协议。

六、代理记账服务费

甲方应支付乙方:

代理记账服务费每月(人民币) 元(¥ ),合 计(人民币) 元(¥ );

代理记账服务费支付方式: ; 乙方账号信 息:

其他费用: ,(人民币)

(¥ );于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如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可提前 终止协议,终止前须提前 20 天告知对方;如未履行责任和义务 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用。

(二)在另一方正常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一方未 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 ,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 用。

八、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 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 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双方 各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 2: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范例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编号:

客户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行业分类

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货运代理业;

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社会服务业;□仓储业;

批发零售业;□计算机信息服务业;

□其他行业 (

主要税种 及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城建税(税率: %);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消费税(税率: %);

□其他

主管税务

机关

税务专管员

电话

客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客户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号码

邮箱

固定电话

委托业务 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理纳税申报;

财税咨询服务;□其他业务

备注

工作计划

业务小组 成员

项目负责人:

小组其他成员:

签约起始日期:

会计准则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初次资料 交接

交接内容

我方人员

客户方人员

计划交接

时间

初次建账

执行人

预计完成日期

每月原始凭证 交接

交接方式

计划交接时间

我方负责人

客户方负责人员

每月记账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每月出具

会计报表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每月会计凭证

整理装订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会计账册

打印装订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会计凭证

移交客户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会计账册 移交客户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

其他事项

工作计划 变更记录

工作计划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附 3: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资料交接手册范例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接受

(委托人)委托,于 日起为委托人办理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现对委托人的会计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一、交接地点及日期

交接地点: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二、交接人员

移交人,工作单位 ,职位

接管人,工作单位 ,职位

监交人,工作单位 ,职位

三、交接内容

(一)核对及检查

项 目

是否相符

备 注

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

账表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

固定资产台账或明细表记载的固定资

产原值及累计折旧与财务账表是否相

□相符;□不相符

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是否调节相符

□相符;□不相符

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

纳税申报表与相关账户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

其他(根据客户自身情况)

□相符;□不相符

(二)资料交接清单

数 量

内 容

记账凭证

账册

财务报表

纳税申报表

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四、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年 月 日前委托人会计核算的责任事项由 原会计人员(机构) 负责, 年 月 日后委托人会计核算的责任事项由××××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负责。以上交接事项均经交接双方确认无误。

五、其他说明事项

*******

本交接手册一式两份,每份共 页,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 份,委托人一份。

移交人: 接管人: 监交人:

附 4: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原始凭证交接表范例

(委托人): 在本次交接中,本公司收到贵单位如下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所属月份: 年 月

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开出的普通发票记账联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收到的其他发票(发票联)

银行对账单

银行进账凭证

银行付款凭证

工资单

社保单据、公积金单据

费用报销凭证

其他类:

移交人: 接管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附 5: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范例

移交人:


接管人:

监交人:

交接日期:

月 日



(委托人) : 在本次交接中,本公司□将如下会计资料移交给贵单位\□收到

贵单位移交的如下会计资料。(在选项中打“√”)

一、会计凭证

册数

凭证号码区间

二、账册

册数

所属期间

总账

明细账

三、会计报表

份数

所属期间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四、纳税申报表

份数

所属期间

五、其他

移交人:


接管人:

交接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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