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财产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
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对资产进行盘点。
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的,应在盘存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一、存货盘亏的处理程序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重点要分清楚,是企业销售出库未入账导致的,还是确实是属于短少。如果是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应及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盘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
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步,及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档备查。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经查明属于漏记销售收入的
【案例1】甲公司2023年12月年终盘存发现,A商品的实存数量与账存数量相差100件。经查明,发现该100件货物是在12月5日已经发给了客户,由于单据传递原因,财务未做销售导致的。客户在11月底已经预付了货款20000元。该货物售价113元/件(含税,税率13%),成本65元/件。
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13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元
企业在年终关账前,需要通过存货盘点,检查和发现有无遗漏销售收入确认的,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属于存货短少的
【案例2】甲食品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2023年12月年终盘点时发现如下短少:
(1)“原材料”A农副产品短少300kg,单位成本15元/kg;查明原因,系计量错误和自然挥发水分导致的。
(2)“原材料”B农副产品短少1000kg,单位成本10元/kg;查明原因,系仓库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被扔掉所致。
甲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上述原材料都已经抵扣过9%的进项税额。
解析: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1)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盘亏金额=300×15+10000×10=145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4500.00元
贷:原材料-A 4500.00元
原材料-B 10000.00元
(2)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00.00×9%=900.00元。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A农副产品短少300kg系计量错误和自然挥发水分导致的,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其他 4500.0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500.00元
(2)B农副产品属于仓库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假设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的50%,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 5450.00元
管理费用-其他 5450.0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900.00元
三、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何谓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由于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发生存货损失的,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同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
(二)存货盘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整理归纳如下表:
损失类别 | 税前扣除额 | 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企业自行留档备查) |
盘亏损失 | 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
3.存货盘点表; | ||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 ||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 ||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 ||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
被盗损失 | 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 ||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存货损失的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关注税务风险
1、关注漏记收入的风险
企业在年终关账前,一定要通过存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等,有效发现遗漏的销售收入,在减少企业财务舞弊的同时也减少税务风险。
2、关注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风险
对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存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企业既要防止不加区分的全部都做进项税额转出,也要防止不加区分的都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即,既要防止多交税,也要防止少缴税。
3、关注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风险
(1)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损失的,在关账前会计核算一定要确认“资产损失”,即盘存损失已经要计入当期的损益,否则就会影响税前扣除。
(2)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与其他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收集整理并存档充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向税务局申请或备案,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申报扣除。
(4)存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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