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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独生子女如何实现采用指定分摊方式享受3000元扣除额度
纳税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4-02-23
问题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我是非独生子女,目前想采用父母指定分摊的方式享受3000元扣除额度,请问采用这种方式有什么要求吗?是只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即可吗?协议有模板吗?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3.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10.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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