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02-29
全文有效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退税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消缴工作又开始了。2023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最新政策,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方法,我们制作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今年重点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最新政策的内容、要点进行了梳理。同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降低涉税风险,今年新增事前提醒服务举措等内容也在《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中进行了提示。我们衷心希望这本电子书能为纳税人带来帮助,希望广大纳税人阅后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能够进一步完善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2月
01-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
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旗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座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消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官,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缆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共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请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中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感专栏/专题专栏/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建议通过网上中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及其附表
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参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廷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提示关注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消缴申报,以便享受更加丰富完善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体措施有:在纳税人申报前进行往期申报疑点再提示;在纳税人申报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前,及时开展重点事项疑点凤险提示、图存备查资料核辅导等工作;在征期后,强化风险提示结果二次应用,紧凑衔接申报后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周期提示风险服务,帮助更多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整理资料备查、减少涉税风险、实现办税无忧。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丰富申报预填服务,增强财务报表稽核比对,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价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
(四)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戏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维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在汇算清缴事中和事后阶段,通知纳税人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加计扣除股务平台提供资料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五)资产损失申报
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问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台法性。
(六)汇算清缴申报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继续在2023年度后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新增了事前提醒服务举措,即在纳税人申报前按户归集往期中报疑点形成风险提示报告进行再提示。
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器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规范提升申报质量,降低自身涉税风险,减少后续风险应对。
(七)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税务管理需要和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网上申报更正渠道,提供纳税人精细化服务,增强“引导式”办税服务体验。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战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八)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应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座。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持续跟进推送提醒确认信息,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服务举措。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据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九)涉税事项咨询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消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02-最新政策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文件汇总
一、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干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二、征收管理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20.《市科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3〕16号)
三、资格认定
21.《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市2022-2024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倍增公益基金会等4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3〕5号)
2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长三角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促进会等6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3〕43号)
2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7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3〕56号)
27.《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8.《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9.《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等43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3〕93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3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等10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3〕118号)
3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7号)
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政策及文件主要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2.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4.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6.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地展示政策要义。需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下载:见附件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市科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3〕16号)
(二)政策及文件主要内容
以规范性、合理性、操作性为原则,强化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标准化推广,细化政策范围、实施主体、税收政策、操作流程、合同文本、合同管理、监督监管等方面内容,帮助企业更好享受相关政策。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接收方注册在本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1)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认定登记,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登记。
(2)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本市的,由接收方申请。
(3)采取在线申请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https://zwdt.sh.gov.cn),进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栏,选择“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立即办理-新办”
“技术开发合同-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合同”,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4)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合同主体与合同内容的合规性、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基础研究)》。申请人可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5)审核证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接收方注册在外省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1)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确认。
(2)出资方(合同甲方)注册在本市、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外省市的,由出资方申请。
(3)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由上海技术交易所(52)登记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供合同纸质原件及相关材料,经现场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合同出具材料接收单。
(4)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证明。
03-汇算清缴申报表讲解
2022年度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2. 表A10510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3. 表A10701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4. 表A107012(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5. 表A10704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2021年度
02. 表A10000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3. 表A10702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4. 表A107042(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5. 表A10801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6. 表A10900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2020年度
01. 表A10500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2. 表A10507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3. 表A10509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4. 表A10512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5. 表A106000(点击查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相关文件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申报表讲解视频附后,供您参考。
04-热点专题
01. 科创相关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点击查看)
02. 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讲解_01(点击查看)
03. 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讲解_02(点击查看)
04. 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讲解_03(点击查看)
05. 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点击查看)
06. 集成电路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点击查看)
附件 x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