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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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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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24-02-28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问题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退货发生在售出的当年度的,直接冲减收入即可。 (2)适用2017版新收入准则的,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②如果实际退货数量低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须将“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③如果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高出部分退货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追溯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在当期进行调整。(二)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三)销售退回的税会差异分析
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未修改,因此很多人对于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依然进行追溯调整。 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需要区分任何原因。因此,如果会计核算对于销售退回有追溯调整的,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四)实务案例
甲公司在2023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销售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该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货物发出时已经收到货款存入银行。该批货物的成本为60万元。 根据历史数据预计退货率为10%。结果在2024年3月15日实际发生退货10%,退货已经收到,货款已经退回。 问题:甲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 6万元
会计核算基于谨慎性原则是扣除可能的退回金额后确认的收入,而税务方面却不需要考虑退货因素需要按照全额计税(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比税务方面收入就少了10%(10万元)。 在成本方面,会计核算“配比原则”同样少确认了10%的成本6万元。 因此,2023年度应做纳税调增=10万元-6万元=4万元。 由于销售退回纳税调增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发生退货就可以抵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率为25%。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1.30万元应收退货成本 6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
由于实际退货与预计退货率一致,因此,2024年度需要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4万元。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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