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25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对其债权的处分(或者是与处分相类似的干涉),因债务人并无处分权,且未得到债权人同意,所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在债权人同意以前,债务转移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同意会产生补正无权处分的效力,使得债务转移合同溯及既往地生效。(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通则2》;李永军主编:《中国民法学·第三卷·债权编》;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韩世远著:《合同法学(第二版)》;梁慧星著:《合同通则讲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转移行为无效。(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乃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故在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时,仅需要其不对债权人生效即足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并无必要将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完全否定。此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例如约定于债权人拒绝时转化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等,则依其意思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债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外,可以将该合同转换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合同,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替代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保留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九版) 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符合现行立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与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相比,增加了第二款关于催告期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尽快结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效缩短债务承担效力待定的期间。可见,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未经债权人同意前,其效力应为待定状态。上述第三种观点已经超出了债务承担范畴,已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