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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有哪些区别?
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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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间:2024-04-29

答复:

从《民法典》的相关表述看,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是存在区别的,具体来说:(1)从相关权限的表述看。《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以后三种情形,而《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仅有“超越权限”的表述,并无“没有代表权”或者“代表权终止”的表述。(2)从相对人善意的表述看。关于越权代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仅区分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形:善意的,合同有效;恶意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与无效结果上并无区别,并未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但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将无权代理区别为三种情形:相对人善意的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相对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可见,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3)从权限来源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便超越权限对外从事行为,也仅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表。而除法定代理人外,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事一授权,代理人变动性很大。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其与所谓的被代理人间并无任何联系。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仅有越权代表的规定,而无无权代表的规定。(4)从是否为职务行为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其代表权限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的行为,即便是越权行为,也是公司对外从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职行为,即便越权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但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而委托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自然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应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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