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1.销售返佣
根据主播实际带货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提成。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收入视为劳务所得。注意佣金列支。
(1)增值税方面
取得直播带货的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主播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属于提供“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济服务”等服务,从而达到销售货物并取得佣金收入,其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坑位费
俗称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与带货销售额无关,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络主播的知名度。属于广告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收入视为劳务所得。
(1)增值税方面
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收取的坑位费,是由于主播的名称权、肖像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在带货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3.粉丝打赏
直播间内的粉丝通过在直播平台充值后,向主播赠送有价值的“虚拟礼物”,主播收到后可提现。收入的性质存在争议,有说时劳务报酬,也有说是偶然所得。目前来说,税务机关的普遍观点是认为这是一种表演性质的劳务报酬。
(1)增值税方面
主播个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文艺表演等,应按照“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业界对粉丝打赏的礼物收入存在归入偶然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争议。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