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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省级地方法规
发文机关

湖北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关键词

同期资料;关联企业交易;关联申报;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居民企业;报告表;关联方;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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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二)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重点提示: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就2023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重点提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两种方式。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点击“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关联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六)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2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国别报告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6号

(二)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同期资料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二)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重点提示: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三)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重点提示: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四)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

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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