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看是否缴纳增值税,得先看增值税条例规定:(该部分属于讨论政府补助分类里:“与经营活动相关,构成产品对价”此类行为)
(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不仅包括购买方,还包括购买方外第三方)
新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将“必须从购买方取得”删除,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第三方取得补贴也是作为销售额。根据会计准则,与销售有关的都要并入。
但是取得的政府补助尤其是中央财政补助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存以下争议:
但总局官网上《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仍显示“全文有效”,可见总局还是认为对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其所依据的上位法相关的条款已作了修订,认为“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法理可能不好找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建议,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实务中遇到难以辨别和理解的政府补助项目时,须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免因为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涉税处理的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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