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某国有企业,在深圳竞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其集团总部基地。获取此块土地有政府附带的条件,要求其集团在五年内在当地完成一定数额的纳税贡献,否则政府可能收回土地,或者由企业向政府补足未完成的纳税贡献差额。
之后,企业的总部大楼已经建设完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与政府约定的纳税贡献额度,企业需要向政府补足纳税贡献差额。但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所以与政府商议,准备以所建的大楼其中部分物业给政府,折价做为纳税贡献补差。
那么问题是,以上事项是否涉及税务问题?需要缴哪些税?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一、物业移交或现金补差是否涉税?
分析此问题,需要先区分具体操作的情况:
1.如果以政府收回土地方式操作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况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契税法》的规定,政府收回土地不属于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以政府收回土地的方式操作,移交环节基本不涉税。
2.企业如以现金向政府补偿纳税贡献差额
此操作方式同样不涉及需要缴税的事项,但可能会产生企业对此项支出的性质认定问题。一种理解是,此项支出不属于日常经营事项,应归为营业外支出,但与企业取得收入是相关的,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另一种理解是,此项支出的实质是企业为了获取土地而发生,所以应计入土地成本。
3.如果企业以物业折价向政府补偿纳税贡献差额
企业以自建的物业折价作为给政府的纳税贡献补差,实际上是“以物抵债”,与当下流行的“工抵房”类似,在税务上应视同为销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二、物业移交具体涉及哪些税费?
在企业以物业折价向政府补偿的情况下,企业应视同为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其中企业作为不动产的销售方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政府作为不动产的接受方,也将会涉及契税、印花税等。
- 增值税
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方式,会涉及一些情况的区分。
比如首先应区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这两者在计税方式上存在不同。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减土地价款;非房地产企业则不能在销售额中扣减土地价款。
此外项目需要区分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以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则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以5%的征收率计算,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同样涉及需区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而非房地产企业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同样应将折抵的物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同时应将此金额视为企业的一项支出在税前扣除。基于上述分析,可能视为是营业外支出或是为获取土地而发生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即总的来说,应对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但可能会出现时间性的差异。
- 契税与印花税
涉及物业的产权转移,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政府作为购买方应缴纳契税。但按契税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免征契税。
- 物业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如以物业折抵向政府补偿纳税贡献差额,双方应签属协议约定物业具体折抵的作价。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特殊情况说明作价明显不公允除外,双方协议约定的折抵作价,应即为物业销售计税价格。
三、总结
如果企业以其自建的房产作为给政府的补偿,实际上是以物抵债,在税务上应视同为销售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与印花税等各项税收。而各项税收的具体计算,需要再详细区分其中的不同情形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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