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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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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或“责任穿透”,日本称“透视理论”,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否认被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始于20世纪上半叶美国法院判例,其后为各国及地区所仿效,并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但都没有采用成文立法来规定。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成文法方式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公司人格否认中的“否认”,并不是指公司人格的丧失,此时公司并不会进入解散或者清算等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只是一种形象比喻,其实质是无视公司的独立地位,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股东因此丧失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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