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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3)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1-11-07
生效日期
: 2003-08-25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税种
: 税收协定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常设机构;源泉扣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任职受雇;不动产
阅读量
: 1
附件 x8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pdf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英文版).pdf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pdf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英文版).pdf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pdf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英文版).pdf
07 公约(MLI)和中国—印度尼西亚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pdf
08 Synthesised text of the MLI and the China-Indonesia DT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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