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零代建”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关键词
: #代建#税前扣除#视同销售#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开发成本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分享
文章纠错
打印
隐藏提示
展开提示
某企业竞拍得一大片土地用于项目开发,项目旁边有一个湖,政府与企业另签订一个湖区景观工程的代建协议,即由政府出资,企业负责代建与管理,并需要负责确保完工时间与质量,企业不需要为此垫资,同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需对代建项目投入一定的管理人员,但政府不支付任何代建管理费用,项目土地合同及拿地的相关文件中未提及企业有此项代建义务,一般称这种代建为“零代建”。 企业的疑问是,企业为政府进行零代建,虽未在零代建合同中取得收入,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税呢?此外为代建发生的一些人员管理成本,又是否能税前扣除?带着此疑问,我们来一探究竟! 由于此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种,所以分析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分税种逐一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根据上述政策法规分析,一般情况下的“零代建”,应属于需视同销售的范围需缴纳增值税,但就本文案例而言,为政府建设公共的湖区景观工程,应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所以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应可以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为代建投入的管理人员成本等,是否可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就土地增值税而言,企业为政府进行代建,由于其产权自始至终都不属于企业,也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转移,所以代建事项并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点应是可以确认的。
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是,企业为此项目代建,虽然并不承担代建工程成本,但仍需为项目投入管理人员成本。企业认为,之所以会为政府“零代建”,原因是湖区景观工程是在项目旁边,为政府代建此工程,有利于提升开发项目的周边环境,有利于项目品质的提升,因此主张为此发生的成本,应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从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
由于给政府代建项目周边的工程,并不属于开发项目范围之内,即涉及到 “红线外”支出是否可计入项目成本扣除的问题。此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层面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实务操作上仍然存在不同地方有不同口径与理解。有部分税务局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大部分税务局认为,如果能够提供与政府的协议或项目报批文件等,证明“红线外”支出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或是属于项目建设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税。而分析本文案例,由于项目开发报批文件、土地合同等均未绑定此项代建义务。所以,如果在不能证明代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情况下,主管税务局较大可能不认同其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企业为代建投入的管理人员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相关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主要是看此项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取得收入有关,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真实,是否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等。从本文案例来看,企业为政府代建工程,确实有利于项目的品质提升与销售,所以应该认为此类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在满足真实、合理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结上述分析,就本文所提的案例,答税专家团队认为: 本文案例中 “零代建”因为属于用于公益事项,所以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为代建所发生的人员管理支出等,由于企业开发的项目确有受益,所以应认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清算,计入扣除项目要求更为严格,企业需要能够提供此代建支出与开发的项目有直接关联关系或是属于开发项目的绑定义务的证明文件,方可能争取到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扣除。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答税平台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答税平台文章(含转载文章)。如经答税平台授权转载,请原文转载(除答税平台事先审核批准外,不得对标题及内容进行修改、拼接、删节)并注明文章来源及随附本免责声明,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营利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暂时还没有讨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