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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期资料准备和提供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同期资料关联企业交易期限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24-10-17
问:同期资料准备和提供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0 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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