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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35 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 年8 月1 日至2027年12 月31 日”。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属于不动产,那么该不动产是指在2023 年8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接收的抵债不动产(在此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抵债不动产?
不动产抵债资产房屋权属转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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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24-12-31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35 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 年8 月1 日至2027年12 月31 日”。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属于不动产,那么该不动产是指在2023 年8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接收的抵债不动产(在此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2023 年8 月1 日至2027 年12月31 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抵债不动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接收抵债资产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5 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应以该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告有效期限内(2023年8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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