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4-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纳税期限;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来宾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