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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地方法规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沪财发〔2025〕1号

关键词

拍卖收入;非税收入;拍卖人;管理办法;缴款书;非营业性客车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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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修订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包括个人、单位)额度实行投标拍卖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以下简称拍卖收入),是指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扣除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

  本办法所称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摩托车转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照以下标准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一)个人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个人场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

  (二)单位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单位场额度拍卖平均成交价款的一半。

  本办法所称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分别按个人场、单位场)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是拍卖收入资金收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拍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拍卖收入的使用,以及拍卖收入收缴中使用的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是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办法和其他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工作。

第二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五条(管理方式)

  拍卖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缴入市级国库(以下简称国库)。

  第六条 (账户设置)

  拍卖人设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用于归集买受人缴纳的中标价款。

  拍卖人设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专户(以下简称“退付专户”),用于退付个人、单位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拍卖成交价款。

  第七条(账户管理)

  汇缴专户和退付专户的利息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章 收 缴 管 理

  第八条(拍卖成交价款交纳)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结束后,拍卖人按照买受人的中标价款,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交买受人,将中标价款及时缴入国库。

  第九条(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的退付)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结束后,市交通委按照当月个人、单位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数量以及个人、单位专场的拍卖平均中标价款,根据规定计算应退付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退付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将退付金额拨付至退付专户。拍卖人按照规定标准向委托摩转汽额度、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管 理

  第十条(拍卖收入使用范围)

  拍卖收入的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公交专项补贴,包括:公交车辆购置补贴、优惠换乘补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补贴以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公交专用道以及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等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市交通委根据拍卖收入预测情况和项目支出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拍卖收入的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批准的拍卖收入的收支预算,市交通委对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公开的要求,负责公开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情况;市交通委负责公开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具体支出内容。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拍卖人和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拍卖收入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拍卖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2020年3月6日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交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

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以下简称“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我处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实际,会同市交通委对《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局会同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从总则、资金管理、收缴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对本市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总体来看,原《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平稳良好,有效规范了本市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为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至今年1月底,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原《办法》已到期。

  近年来,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整体工作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化,但随着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持续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更加严格规范,对拍卖收入相关账户管理、票据使用等工作要求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和优化。据此,我们考虑在保持《办法》总体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等改革要求,会同市交通委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市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4〕14号)、《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13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关于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沪财库〔2022〕44号)等文件进行研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管理、收缴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阐述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相关概念,明确了拍卖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拍卖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共3条,明确了本市拍卖收入管理方式、账户设置以及账户管理要求。

  第三章“收缴管理”共2条,明确了拍卖成交价款的缴纳方式以及摩转汽额度、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的退付管理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3条,明确了拍卖收入的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做好拍卖收入信息公开工作、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及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四、主要变化

  一是上位依据发生变化。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及现行工作实际,本《办法》中2个上位依据文件,即《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近两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重新制发后,上述依据文件的文号作相应调整。

  二是账户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结合实际工作,删除拍卖人退付备用金专户相关内容,增加拍卖人汇缴专户和退付专户管理有关要求。主要考虑是,按照现行拍卖机制拍卖人需将买受人在拍卖前缴纳的保证金及中标款余额合并归集后,由拍卖人通过其汇缴专户上缴财政。同时,实际工作中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委申请办理当月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退付时,需将个人、单位摩转汽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款项拨付至拍卖人,再由拍卖人退付至委托拍卖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无需以备用金方式进行退付。因此,《办法》明确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专户管理要求,取消退付备用金专户管理相关表述。

  三是收缴管理使用票据发生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工作部署,自2023年起本市非税收入收缴已全面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因此,将原《办法》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整表述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四是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当前,拍卖收入适用范围的相关财政支出金额远超收入金额,不存在拍卖收入结余情况。因此,《办法》删除了我局公开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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