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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25-03-17
生效日期
: 2025-03-17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关键词
: 社会保险;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
阅读量
: 10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4月1日起,江门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全部用人单位均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
2025年4月至6月,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过渡期。2025年6月28日前,原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江门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扣缴当月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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