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04-09
2025-04-09
全文有效
税委会公告〔2025〕5号
关税
加征关税;进口商;进口商品;关税税则;美国
2025.05.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停止实施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04.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4月12日起由84%提高至125%。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2025.04.09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8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由34%提高至84%。美方升级对华关税的做法是错上加错,严重侵犯中国正当权益,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条款失效]
2025.05.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停止实施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04.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4月12日起由84%提高至125%。详见: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