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问题:
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申报缴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5-05-10
一、业务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
(一)征收对象: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三)征收期限: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申报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上一年度的费款。
二、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小微企业减免
(1)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困难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保障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财税〔2015〕72号)
(二)风险提醒
实务中存在应享未享、错享优惠政策。
1.应享未享: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未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应享受10%优惠未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用人单位应享受10%优惠未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6%的用人单位未享受50%的优惠。
2.不应享而享、错享:①登记注册类型为“900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享受“30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若确属“900其他”的用人单位且需认定残保金的已在2022年1月1日后享受了“30人以下免征政策的”,应辅导其更正整改,更正申报时减免性质应选择分档减征政策。②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非企业单位不应免征而免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含)以上的企业不应享受50%优惠而享受。
3.申报数据中职工人数应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以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为判断标准,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职工,以劳动仲裁结果为依据。仅存在劳务关系的职工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如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没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实习生、兼职等。
(三)特殊情况
1.宗教组织、村委会、社区、协会组织等机构,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是否应认定。
2.企业总分支机构中的分支机构、机关单位下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主体,以工资发放单位为残
保金缴费地,由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仅做扣缴义务人登记的用人单位应认定残保金。
4.农民、农村合作社等属于由农民自发组成,服务于自身成员的经济组织,不应认定残保金。
5.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五项用人单位性质,无需缴纳残保金。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二)《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2001〕16号)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六)《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九)《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