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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资源退库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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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5-05-09
一、业务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一)征收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为: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8.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不含征地管理费);
9.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二)缴费主体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
(三)征收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传递费源信息至税务部门,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计费依据及费率
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进行征收。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3.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4.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五)征收期限
按次征收。根据招拍挂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具体缴费时间以自然资源部门传送的数据为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六)欠费管理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负责征缴入库。经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在限缴期限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欠缴信息传递给相关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七)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四)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六)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八)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十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十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十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十四)《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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