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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5-05-27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粤财税〔2025〕15号

税种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

税费优惠;减征;文化事业建设

阅读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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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5〕1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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