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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 2025-05-27
生效日期
: 2025-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粤财税〔2025〕15号
税种
: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
: 税费优惠;减征;文化事业建设
阅读量
: 3
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5〕1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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