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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总:个税经营所得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问题:
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
解答:
其他时间:2025-06-18
问: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以及股息、红利收入如何计缴所得税?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财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了怎么办?
答: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问: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五、合伙企业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吗?
答: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需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注意: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问:如何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在预缴经营所得时可以分别扣除减除费用吗?
答:如您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在预缴经营所得时,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因此,如果您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在经营所得扣除减除费用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同时,如您有以下情形不得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合伙企业需要申报所得税吗?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经营所得个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有限合伙企业(非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对外投资,因发生股权转让而减持股份,自然人合伙人有利得,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答: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为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定义和计税?
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计税方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2022年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注: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第二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同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问: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谁来申报?
答: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问:经营所得个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问: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您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成立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是一样的吗?
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取得的所得应区分情形计算个人所得税:持股平台因持有股权期间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按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平台转让持有的股权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期货交易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个人所得税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问: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合伙企业的准备金可以扣除吗?
答:合伙企业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问: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财税〔2015〕41号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而合伙企业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简单比照适用财税〔2015〕41号件有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问: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扣除吗?
答: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问:个人独资企业购买一栋房子用于办公并家庭居住,该房子对应的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吗?
答: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问: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如何扣除?
答: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问: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几种征收方式?
答: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问: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取得经营所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答:取得经营所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吗?
答: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问: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新个税法中关于“速算扣除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您是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是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取得经营所得,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
问:经营所得哪些情形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怎么处理?
答: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问: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吗?
答: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扣除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
问: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答: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现就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问:个人独资企业租赁厂房的修缮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个人独资企业租赁厂房的修缮费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答: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包括什么?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弥补亏损?
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问: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分配投资者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除以(1-应税所得率)乘以应税所得率。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是什么?
答: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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