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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总:个税经营所得之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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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其他时间:2025-06-18
问:个税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做个税经营所得申报吗?
答: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问:计算经营所得时可以减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指什么?
答:经营所得时可以减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分别的定义如下: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所称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如何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同时取得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如何扣除?
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工资薪金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问: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在预缴经营所得时可以分别扣除减除费用吗?
答:如您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在预缴经营所得时,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因此,如果您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在经营所得扣除减除费用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不能混淆,所以个体户将房产转让给经营者个人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户出租本人房产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出租本人房产,如果该房产已转入为个体户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个体户租金收入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转入个体户,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的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前,已缴纳的相关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如果您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多缴或误缴,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问: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问: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定义和计税?
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计税方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2022年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注: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第二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享受减半征收,应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享受减半征收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举例说明如下: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需将按规定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问: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问: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发生的支出应如何划分扣除?
答:取得经营所得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问: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消费的支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消费的支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计算经营所得时专项附加扣除填哪里?
答: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区分申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如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
问: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答: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需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
问: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注意些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问:生产经营和劳务报酬怎么区别的?
答:生产经营和劳务报酬的定义如下: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问:取得两处及以上的经营所得年度申报应如何申报?
答:您如果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申报应分两步:
第一步:各自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第二步:选择其中一处汇总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申报时间:纳税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问:经营所得个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问: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您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所称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成立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是一样的吗?
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出租车驾驶员取得出租车运营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缴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如何计算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为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问:个体工商户租入的固定资产支出的租赁费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个人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当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个人办学者将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费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问: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上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问: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新个税法中关于“速算扣除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您是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是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如您取得经营所得,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
问:经营所得哪些情形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问:个体工商户参加的财产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什么?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性质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
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问: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一下情形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问: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如下: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问: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问:定期定额户如何办理税款划缴?
答: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问:定期定额户申报个税需要留存资料吗?
答: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问:个体工商户因联营分得的利润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问:个体工商户使用存货怎么计算个税?
答: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个人吸储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答: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以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问:个人开办的诊所,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个人开办的诊所应区分以下情形缴纳个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问: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问: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除以(1-应税所得率)乘以应税所得率。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什么样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答: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当期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是什么?
答: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吗?
答: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问:个体户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原认定的亏损能否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继续弥补?
答: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借款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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