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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生效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沪医保规〔2025〕4号

关键词

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机构

阅读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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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25〕4号 2025-06-27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25医保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2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3万元提高到65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24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680
75岁以上 1890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63万元提高到65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含急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2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住院
(含急观)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在职职工 500 1500 6500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
退休
200 700 65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300 1200 650000


  三、其他事项

  (一)2025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5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5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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