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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印花税政策要点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5-08-1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税种
: 印花税;增值税
关键词
: 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产权转移;申报缴纳
阅读量
: 1
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一、税目税率
税目 | 税率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印花税。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2)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印花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
花税。
七、注意事项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
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4)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
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
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6)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7)未履行的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8)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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