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房地产企业税费政策之印花税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5-08-1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税种
: 印花税
关键词
: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阅读量
: 143
(一)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印花税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如下: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四)保障性住房印花税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五)公租房印花税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
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