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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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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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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5-08-18

Q1如何理解“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只能就一套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如果纳税人申报享受过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2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可以的。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3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Q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4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可以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5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力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6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不可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Q7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Q8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可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9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妻子可以扣除。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10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不可以。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11填写房贷申报信息时,提示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

要是有这种情况出现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解决:核对一下合同号是否正确?找到银行贷款合同编号,在贷款银行的手机app能查到,注意个不是纸质合同编号。(以贷款银行手机app上贷款合同号为准),修改房贷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正确合同号。是否同一套住房贷款?只有首套房贷款可以享受,而且只能享受一次。(删除多填写的房贷专项扣除信息,更正汇算,如果需要涉及补税,需要交税款和滞纳金。)是否有商业贷转公积金贷?(例如2021.1月开始还商业贷款,2024.2月商业贷转公积金贷。2024年贷款方式改为组合贷商业贷款贷款:2021.1月开始-2024.2月。公积金贷款:2024.3-什么时候结束。备注:公积金贷和商业贷有两个不同的贷款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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