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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0-04-21

生效日期

1990-04-2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0〕433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免征;征收管理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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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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