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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说说税务检举那些事—如何检举,税务机关接到检举后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检举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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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答税平台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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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说说税务检举那些事—如何检举,税务机关接到检举后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检举人的权利
税务检举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手段之一,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揭露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们通过两起案例来说说税务检举那些事。
一、案情简介
(案例1)检举人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起诉税务局2024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某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某稽查局)收到殷某检举,反映某某服装店在xx平台开设的“xxx”店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未按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涉嫌隐匿收入、偷税,要求查处并给予奖励等。税务某稽查局经调查核实,认定上述检举事项不完整、线索不明,作暂存待查处理,并于2025年1月2日电话告知殷某。殷某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以下简称某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16日,某税务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
上述暂存待查决定与殷某无利害关系,殷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殷某不服,申请起诉某税务局。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检举某某服装店涉嫌偷税。经查,原告与某某服装店之间并无业务或合同往来,其检举事项涉及国家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的是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秩序的监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原告与税务某稽查局就其检举事项所作处理及被告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2)检举人对税务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起诉税务局2023年5月,林某通过12366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某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某区税务局)检举北京某公司“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某区税务局作出《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林某,根据现有资料,暂未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拟结案处理。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区税务局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答复。
本案经一审、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一审法院裁定,林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本案中,林某向某区税务局检举北京某公司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但其与检举事项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某区税务局处理结果的内容亦未对林某设定权利义务,其针对某区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二、业务探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权
检举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弥补其执法能力不足发挥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利害关系是判断能否起诉的核心
上述两起案件的起因均是检举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观点:虽然法律赋予公民举报的权利,但不等同于其即具有针对检举事项查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检举事项有可能对检举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检举事项涉及国家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的是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秩序的监管,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检举人与检举事项所作处理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税务机关要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针对检举事项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暂存待查、不予立案等权利,但是税务机关必须遵循审慎原则,确保决定合法合理且不损害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执法风险。
(四)受理检举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受多层次监督
虽然检举人本身可能与检举事项所作处理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受理检举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受多层次监督。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三、相关政策
税收检举行为的动因错综复杂,部分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检举材料的准确性和指向性不强,导致检举事项难以查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是否清楚、证明资料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检举事项的查处成效。下面梳理了几个焦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检举人检举要提供被检举的必要信息、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检举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问题二:检举事项,税务机关是否一定受理?
税务机关对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对接收的检举事项,税务机关会及时审查甄别,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问题三:受理的检举事项,税务机关是否一定会立案检查?
税务机关受理的检举事项立案与否,取决于举报线索是否清晰、举报内容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等。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问题四:检举案件处理情况和查处结果,税务机关一定要答复检举人吗?
在税务检举事项处理过程中,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税务机关在告知检举人处理结果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
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第三十二条规定,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问题五:检举事项经查实,税务机关一定会给予奖励吗?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但奖励与否,取决于检举内容是否清晰、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有关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奖励。
政策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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