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1994-11-09
1994-11-09
全文有效
国税发〔1994〕244号
增值税
期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货交易;货物期货
1.2015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5〕35号。
2.根据2020年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3.根据 2020.08.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货物期货征 收增值税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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