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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4-03-12
生效日期
: 1994-03-12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发〔1994〕51号
税种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键词
: 征收问题
修订
: 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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