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03-12

生效日期

1994-03-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4〕51号

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键词

征收问题

修订

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