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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08-04-08

生效日期

2008-04-08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税种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

修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第12号《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v》,本法规自2014-08-28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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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免缴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沿海铁路[2007]24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不属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请你公司带上批准占用耕地的相关文件资料,按属地原则向耕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办理申报缴纳或减免耕地占用税手续。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减免权在省地税局,请你公司与省地税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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