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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级次和标准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8-11

生效日期

2010-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宁政函〔2010〕120号

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建制镇;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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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罗县城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和标准的请示》(平政发[2010]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及税额标准。

(一)东县城、西、南、北环路向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商业用地按每平方6元标准征收,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征收。

(二)平罗工业园、祟岗煤炭市场范围内土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征收。

(三)建制镇、宁夏精细化工基地辖区内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标准征收。

(四)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商业用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收。

二、同意你县从2010年5月1日起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有关具体事宜,由你县按程序办理。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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