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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4-09

生效日期

2018-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建办标〔2018〕20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阅读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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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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