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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
:

2018-08-22

生效日期
:

2018-08-22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法〔2018〕226号

关键词
:

定罪量刑;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虚开发票

修订
:

2024.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 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详见:法释〔20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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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条款失效]

2024.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 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详见:法释〔2024〕4 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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