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2004-12-06

生效日期

2005-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海关总署令〔2004〕122号

税种

关税

关键词

实质性改变标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货物

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海关总署令[2018]238号),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被修正。

<修订历史>

2004年12月6日《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令[2004]122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公告(2004年)》(海关总署令[2004]122号)]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海关总署令[2018]238号)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详见《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公告(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2018]238号)]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海关总署令[2018]238号),本篇法规做出如下修改:删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