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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4-07-21

生效日期

2014-07-2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6号

关键词

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批事项;审批项目;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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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本文自2018年8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方式:一是电话拨打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431-88994837;二是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中反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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