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0-20
2014-01-01
全文有效
财税〔2014〕75号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1.2023.08.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文及财税〔2015〕106 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2.根据2019.04.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3.根据2018.05.07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2015.09.17 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
5.2014.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落实本通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015.09.17 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
2.根据2019.04.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2018.05.07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11.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落实本通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