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发〔1999〕125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股息、红利分配

修订
根据 2018.05.29财税〔2018〕5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见:财税〔2018〕58号
根据:2016.01.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按照本文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5号
根据:2007.08.01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本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审核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阅读量
17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7.08.01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本项审核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2016.01.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按照本文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3.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