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2000-01-21
2000-01-21
条款失效
浙财农〔2000〕8号
增值税
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
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4年8月28日被废止。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6年9月2日被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45号)精神,现就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迁入我省安置有关农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迁入我省安置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对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6年9月2日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4年8月28日被废止。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我省安置点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契税问题
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迁入我省安置的,其首次买房,免征应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