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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09-01-23

生效日期

2009-01-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1号

税种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资格认定;减免主体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第12号),本法规自2014年8月28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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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就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要求明确如下: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体,必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书到征收机关申办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手续。如减免申请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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