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9-10-29

生效日期

2009-10-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深地税发〔2009〕460号

税种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核定征收

阅读量
5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