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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深地税发〔2004〕952号

税种

房产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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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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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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