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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04-11-23
生效日期
: 2004-11-23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深地税发〔2004〕952号
税种
: 房产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减免税
阅读量
: 1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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