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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深地税发〔2003〕676号

税种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房地产;免征

阅读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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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市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

二、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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