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每平方米)
1、占地方式:必选项
(1)当选择“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均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相关信息填写;书面通知日期填写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2)当选择“未批先占”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实际占地日期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的解释,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属于经批准改变用途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文件发文的当天。
3、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当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属于“未批先占”情形,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4、损毁耕地:
依发生选填。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有以上情形,应在损毁耕地的下拉菜单框中选择损毁情形,并填写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5、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6、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默认为同一天且不可修改,由“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自动带出。
耕地占用税减征项目减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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