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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来啦!9月1日起施行!
财税要闻 来源:
苏州税务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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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

《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每平方米)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写的提示

1、占地方式:必选项

(1)当选择“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均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相关信息填写;书面通知日期填写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2)当选择“未批先占”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实际占地日期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的解释,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属于经批准改变用途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文件发文的当天。

3、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当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属于“未批先占”情形,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4、损毁耕地:

依发生选填。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有以上情形,应在损毁耕地的下拉菜单框中选择损毁情形,并填写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5、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6、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默认为同一天且不可修改,由“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自动带出。

耕地占用税减征项目减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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