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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管可异地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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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管细节,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通知》要求,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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